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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广汽三菱自燃保险公司急了,称车有缺陷

运营商财经网 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广汽三菱一则法院裁判文书,因车主车辆自燃还引燃周边两辆汽车,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0万多元,但后保险公司委托鉴定发现,车自燃系车线路故障,因此向广汽三菱提出赔偿。

独家:广汽三菱自燃保险公司急了,称车有缺陷

车主购车自燃 还引燃周围两辆汽车

法律文书显示,2014年1月,车主程某某在广汽三菱经销商山东省招远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机电)购买其生产的三菱GMC6341A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YGDX**。2014年12月25日,程某某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处为该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自燃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共交商业保险费4947.01元。

2015年3月8日1时许,该车在招远市城东区73号楼停车场停放过程中起火,致该车受损,停放在该车周围的鲁FJ6X**、鲁FJMX**汽车受损。车主程当时向原告及招远市公安消防大队报案。

2015年3月25日,原告与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本车自燃造成本车全损,损失金额为108775元,实际赔付108775×(1-20%绝对免赔率)=87020元;三者鲁FJX**损失核定为11680元;三者鲁FJMX**损失核定为1618元;此案损失合计100318元,再无其他损失。

独家:广汽三菱自燃保险公司急了,称车有缺陷

保险公司将广汽三菱告上法院

2015年4月8日,原告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鲁YGDX**三菱汽车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经实车勘验及综合分析,该车起火原因为机舱内左前部线路故障引起。原告交鉴定费7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汽三菱方应当偿还其垫付款。

招远机电辩称,其只是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即使车辆存在缺陷,也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招远机电表示,本案中涉案车辆系在夜间停车场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并非交通事故,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汽三菱汽车公司也表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为火灾事故,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调查处理,但是至今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认定起火原因是线路故障或者是车辆缺陷造成的,也没有排除外来原因导致火灾发生。并指出保险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向广汽三菱行使代位追偿权是否有依据、鲁YGDX**三菱汽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在本案的火灾事故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恰当。同时因该车辆现下落不明,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鲁YGDX**三菱汽车因存在质量缺陷而起火。因此保险公司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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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三菱执行副总经理李曲明知情吗?

目前,负责广汽三菱日常事务的是执行副总经理李曲明,不知道自家产品自燃还被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李曲明是否知情。

据了解,李曲明2018年8月15日调任广汽三菱执行副总经理,此前10年间都在广州汽车集团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位置上,此事件也正发生在这一期间。

不过,虽然李曲明调任不到两年时间,但承受的压力不小。数据显示,2020年前三个月广汽三菱累计销量仅1万辆,同比下滑67%,下滑幅度高于行业同期水平,广汽三菱也成为广汽集团内部下滑幅度最大的品牌。

类似此类案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广汽三菱负担,对品牌形象造成影响,李曲明还是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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