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小偷被失主追赶期间受伤,一审法院判失主、保

小偷盗窃摩托车得手逃窜,失主发现后驾车追赶,期间两车发生碰撞致小偷受伤。小偷将失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失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小偷11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失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分文不赔。发生在湖南岳阳县这起盗窃案一经央视报道,立即引发


>>案发:发现摩托被盗,失主驾车追赶致小偷受伤


徐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县某村人,今年33岁。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徐先生发现家中摩托车丢失后立即报案。报案后,徐先生分析,大路上有监控,小偷驾驶摩托车从大路逃跑的可能性较小,遂驾驶汽车沿一条山路追寻小偷。

不久,徐先生发现前方一男子(付某某,1992年6月生,湖南省岳阳县人)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逃窜,徐先生加大油门追赶期间,曾打开车窗对小偷喊话让其停车,但小偷付某某不理会,徐先生只好继续追赶。不久,两车发生碰撞,付某某受伤。

小偷被失主追赶期间受伤,一审法院判失主、保

车主徐先生描述当时追赶小偷的情形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先后在当地三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9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起诉:小偷出狱后起诉车主,索赔17万余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实,2017年2月至4月,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四次,参与盗窃摩托车多辆。

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付某某被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出狱后,付某某再次在当地医院诊疗,花费1.2万余元。

2019年8月,伤情鉴定显示,付某某面颅骨多发骨折,伤残评定为十级。此后,付某某又在当地医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2019年8月,付某某将徐先生及徐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岳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


>>一审:车主承担10%责任,保险公司、车主共赔偿小偷11万余元


法庭上,徐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是由于付某某盗窃徐先生的摩托车,徐先生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所有权,在追抓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付某某驾驶摩托车左右摇摆,致使徐先生追尾。徐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不公,付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徐先生只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和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岳阳县院审理认为,徐先生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而发生追尾事故,应当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原告付某某盗窃被告人徐先生的摩托车,有明显的重大过错,法院酌定原告承担90%的责任,徐先生承担10%的责任。

2019年11月,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某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徐先生赔偿付某某损失1255元。


>>二审:车主属正当防卫,驳回小偷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付某某和保险公司不服,双方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付某某上诉称,徐先生系故意撞伤他,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90%的责任明显不当,请求增加赔偿门诊费、修补牙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5万余元,在交强险之外由被上诉人按70%的责任承担损失。

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支持付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的误工损失,显然是在认可犯罪;付某某之所以受伤,是其自身犯罪行为所导致,如果犯罪行为能够得到精神抚慰,怎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少赔偿2万余元。

小偷被失主追赶期间受伤,一审法院判失主、保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小偷获得精神抚慰金是不能理解的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车主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徐先生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也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错误,应予纠正。

岳阳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先生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是矛盾的。故即使付某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徐先生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对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岳阳中院指出,如果判决徐先生对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不敢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一审判决将一起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错误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2020年6月,岳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付某某负担。

小偷被失主追赶期间受伤,一审法院判失主、保

二审审判长邵莉茜谈二审判决的社会意义

一审宣判后,徐先生为何未上诉?他对改判有何感受?4月1日,华商报记者设法联系上了徐先生和代理律师,但两人均不愿再对此事作出回应。


>>网友:正义的判决,大快人心


小偷被失主追赶期间受伤,一审法院判失主、保

网友对二审判决赞声一片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案一经央视报道,立即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网友纷纷点赞二审判决结果。

有网友表示法律就该惩恶扬善,“做贼还要求精神抚慰金,想得出来?法律就应该这样,不能和稀泥,公平公正。”“坏人就应该付出代价,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护法律体系内权益不受侵害的,而不是保护违法乱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守法公民,绝不能纵容坏人。让公民在每个案件审判中都能感受到公正和正义。”“法律归保护我们不用为这你行为买单。”

也有网友从法律判决产生的社会效应方面为之叫好,“法律的引导性和审判结果的示范性很重要,不然以后没人敢见义勇为了。”“法律的原则是惩恶扬善,有行为效仿的社会效应。判得好,给法官点赞!”“正义的判决,支持,大快人心!以后勇敢地向不法分子说不!只要你敢侵害,我们就敢正当防卫!”“公平的法律,公正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指导大家的行为方向。”


>>律师:二审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同一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反差为何这样大?二审判决将对社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称,该案中交警部门和一审法院对事件的定性严重失当——本案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作为交通事故对待出具《事故认定书》,并以此作为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柳孔圣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是发生于交通参与人之间,肇事者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均不能为故意。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偷车人,一方是盗窃案件的被害人即失主,摩托车属于赃物,被害人驾驶的汽车属于追赃使用的工具,双方上路驾驶的目的一个是逃跑,一个是追回自己的私人财产,均不属于交通行为。

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没有对事件性质正确定性,没有发挥出审判机关应有的“把关”作用,导致作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好的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在对事件正确定性的基础上,否定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根据失主当时所处的情境,认定失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很好地发挥了判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是在旗帜鲜明地向“谁死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说“不”,是在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准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审判决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极佳。”柳孔圣称,该类判例可以引导、鼓励人们在自己或他人、集体、国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地维护合法权益,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谌江涛律师同样指出,一审判决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虽然一审法院也考虑了实际情况判决徐先生承担10%的责任,但“法官并没有换位思考,也没有代入到本案具体情境去判断,更没有考虑到法院判决对社会价值导向的影响,这是一审判决错误的根本原因”。

谌江涛称,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追赶人是故意去伤害小偷,就不需要赔偿。因为只要设身处地代入到追赶犯罪嫌疑人的角色中去,我们就知道,我们根本无法做到在保证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抓住他,普通老百姓做不到,警察也做不到。“如果这样的一审判决生效了,谁还敢去抓小偷?”正因为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才不至于让我们的道德水准再次下降。

谌江涛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觉到公平、公正,有些案件其实并不需要有多么高深的法律知识,只需要用普通老百姓的评判标准就能判决是非。“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如果一审判决生效,我相信,以后见义勇为的行为一定会大大减少,甚至对我们制止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在这个过程中,自己是否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受伤。这种结果是我们想要的吗?我想大家应该都不想看到这种情况发生。因此,我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的价值所在就在于它倡导了一种好的价值导向,而不是坏的价值导向。”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 (本组图片来自央视“今日说法”)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华商连线】所有,今日头条已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