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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疫情耽误,诉讼期限可申请顺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出台。《意见》表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诉讼期限可以申请顺延。

《意见》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个问题也是当前诉讼当事人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如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这些诉讼期间的经过,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此,《意见》专门对诉讼期间顺延的问题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不变期间的顺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期间、申请再审的期间、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提起除权判决撤销之诉的期间等属于不变期间。对于不变期间,尽管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对于确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审查标准,对于当事人申请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顺延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要充分考量当事人所在地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以及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形,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对于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审查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耽误期间并非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所致,一般可以准许。

关于特定主体保护,如果当事人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采取其他隔离措施期间诉讼期限届满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只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的密切接触者,不仅包括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共同居住、学习、工作的人员,还包括与上述三类人员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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