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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规范捕诉办案机制:不能构罪即捕捕了即

最高检新修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防止构罪即捕、捕了即诉。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捕诉一体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规则》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机制,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

此外,《规则》还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分专节规定了逮捕和起诉的条件与程序,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了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如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询问的要求,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诉讼权利告知,提前介入侦查,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既强调两次审查在审查方式和要求上的共性,又突出了两次审查在诉讼环节和审查标准上的不同。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自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完善了案件审查方式和办理机制,强化了捕诉工作衔接,重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引导侦查取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数据显示,2019年1至11月,检察机关共批准或者决定逮捕685912件995804人,同比分别上升5.2%、3.3%;提起公诉1151640件1629054人,同比分别上升7.1%、7.8%。

缐杰表示,捕诉一体减少了检察官重复翻阅案卷和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从而大大缩短办案周期,而且因持续关注同一案件,对案情的认识更加细致、深入,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实行捕诉一体,并非将逮捕和起诉的功能和条件混为一体。”缐杰指出,逮捕是保障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处理,因此其法定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不能因为实行捕诉一体就用起诉的标准来批捕,或者构罪即捕、捕了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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