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中行员工乱推介基金把用户害惨了 折腾几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 /文
中国银行一用户在其员工推介下进行了基金投资,最终本金未得到兑付,一审判决,银行也只赔偿了损失的10%,是怎么回事?
丁娟在银行推介下投资100万元
据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3月23日,原告丁娟在中国银行长沙市北大桥支行(简称“中行北大桥支行”)负责人王英芝的推介下,与天津汉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北京汉红信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
丁娟作为有限合伙人2012年3月30日,通过中国银行长沙市北大桥支行转账100万元,天津汉红出具客户收据,拟证明收到丁娟投资款100万元。
投资之后按照上述协议,丁娟按照优先受益权形式享受合伙企业利润,基金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最高年收益率上限为:出资100万-300万元,12个月为8%、24个月为9.2%、36个月为10.8%。并且自完成资金筹集之日起,每半年为一个利润分配周期,每个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最高收益率上限的50%分配一次。
2012年4月17日,北京汉红(甲方-委托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购买基金后兑付困难将银行上诉法院
2014年,天津汉红不断出现资金问题且涉案基金到期后无法兑付,丁娟向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反映该情况,并向天津汉红提出退伙申请,要求返还本金。
丁娟在购买涉案基金后,从2014年4月起,客户利息出现兑付困难,到目前为止,只给丁娟兑付了5次分红,剩余部分一直未兑付。
丁娟确认其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投资收益54583.33元、2013年5月17日收到投资收益54000元、2013年11月4日收到投资收益54000元、2015年6月2日收到投资收益54000元、2016年2月3日收到投资收益50000元,以上共计266583.33元。
天津汉红在长沙没有网点,丁娟表示是在银行网点柜台上看到相关资料并在银行的推介下购买基金,也是在银行办理的相关手续,因此签订入伙协议时认为是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事后协调也是在银行。
因此,丁娟提出诉讼请求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赔偿其投资亏损100万元。
中行不当推介只承担10%的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非银行类、非证券类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合伙企业,在形式上符合上述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的界定,因此涉案产品是基金的性质。
丁娟基于银行员工的推介行为购买了涉案基金,虽然没有和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理财服务合同关系。
并且银监会湖南监督管理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国认定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下辖相关机构在宣传、推介汉红股权基金时存在不当;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对丁娟进行了风险提示,其作为金融机构,在向丁娟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未履行应负的义务,属于不当推介。
丁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购买涉案基金是有风险的投资,为获取高回报,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风险的境地,对于丁娟来说,这样的投资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行为。自担风险的行为人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负次要责任。
因此根据天津汉红出具的成立确认函明确年投资收益率为10.8%,丁娟投资本金为100万元,已经收到的收益为266583.33元,丁娟的损失认定为733416.67元(1000000元-266583.33元),中国银行北大桥支行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丁娟73341.67元。
现任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罗建军于2019年8月20日上任,此前案件已经完结,不知罗建军对这起案件是否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