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彩礼返还的条件及返还范围

【本文作者:陈小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彩礼,是指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和明显的风俗性。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自古盛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现在男女缔结婚姻,程序繁琐而郑重,礼尚往来贯穿于缔结婚姻的全过程,尤其在农村更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其表现形式也呈多样化,如现金、存款、金银首饰、汽车、住房等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

一、【彩礼能请求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范围的认定】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彩礼的范围。在实际给付的财物中,有些是双方用于筹备、举行婚礼而宴请亲友或给付亲友的费用,属于共同消费性支出,接受方并未实际取得收益;有些属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表达情感互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应认定为赠与关系;有些则属于一般礼节性的赠礼。在实践中,确定彩礼的范围应充分考虑当地习俗,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认定。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回答“如何判断彩礼“时就提到:“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三、【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婚约男女双方,也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通俗的说,以上当事人均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四、【彩礼返还的额度】

裁判彩礼返还额度应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兼顾公平的原则。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要根据彩礼的使用、消耗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五、【参考案例】

谢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闽01民终140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方便阅读,本文直接列出法院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关于谢某和李某1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经查,根据当地农村习俗,男女双方订婚后即同居生活,谢某提交的照片亦反映双方已在天主教堂举行了婚配仪式,结合李某1提交的照片、外卖订单截图等,可以合理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关于彩礼数额,经查,确定彩礼的范围应充分考虑当地习俗。谢某订婚当日现金给付的33000元,谢某及其母亲称系答谢女方父母养育恩的感恩费,李某1称其中30000元属于感恩费,另外3000元为彩礼零头。根据双方陈述一致的部分可以认定感恩费为30000元。按照当地习俗,该30000元“搭吃”费用系男方自愿赠送给女方父母的养育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谢某提出的价值19000元的礼物和香烟、金色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000元)和铂金钻戒一枚(价值3600元)无证据证明,且部分物品属于一般礼节性、消耗性的赠礼,不属于彩礼范围。故一审法院以谢某转账的300000元加上李某1自认的现金3000元来认定彩礼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数额,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从立法原意来看,该条规定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谢某和李某1订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结合彩礼数额和当地习俗,一审法院酌定李某1返还谢某100000元是适当的。谢某主张婚姻不能缔结过错全部在于李某1及给付彩礼导致谢某生活困难,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李某2、蒋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经查,本案彩礼由李某收取,无证据证明李某2、蒋某共同占有、支配彩礼,故谢某请求李某2、蒋某返还依据不足。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