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办理入职,公司辞退却被重罚
老孙公司用人守则第一条,不要孕妇。孕妇不仅要产检、产假、哺乳假各种假期,重点平常说话办事还得照顾对方的心情。老张平常心直口快脾气暴躁,万一自己没注意话说重了,影响了胎儿,他可付不起这个责任。
小美来老孙的应聘公司的行政文员时,发现在公司应聘申请表上最下面备注的一行字,“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后她在“是否生育”“是否孕期”填了否,经过了初始、复试,小美被公司录用为行政文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可是一个月后,小美却以产假为由向主管提请假,老孙很是诧异,随后安排HR去调查,发现小美在应聘时就怀孕三个月了,而且来应聘前去医院做过产检。
老孙这个火爆脾气,心想,小美明明知道自己怀孕的情况下,还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以小美存在欺诈行为让HR解除了劳动关系。
可是小美认为,自己目前属于“三期”员工,公司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最后小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大家认为,劳动仲裁会如何做判决呢?
最终劳动仲裁判定的结果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
相信大家一定是大跌眼镜,还会为老孙抱不平,明明就是小美撒了谎,应聘申请表已经注明了如有虚假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凭什么判决却是如此,这以后让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
劳动仲裁的判决有什么依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美应聘公司的行政文员时故意隐瞒怀孕事实,且承诺如填写的信息虚假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整个过程看似公司以小美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什么不妥。重点在于,小美的情况是不是属于欺诈。
员工入职时,企业当然有权利要求了解员工的相关情况,但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含的是应聘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等。小美在这些方面并没有存在欺瞒的情况。
什么情况下属欺诈?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不合适从事的,单位就需要提前告知应聘者岗位性质,那么应聘者就需要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隐瞒事实,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欺诈但是企业招聘的岗位并非属于孕妇禁忌的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则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她个人的隐私范围,所以她有权不与提供或者不予告知。
虽然是不诚信的,但是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否定,不能按照欺诈处理。
而小美在公司应聘的岗位是行政文员,并不属于孕妇不适合或禁止的岗位。她虽然有隐瞒的过错,但是不足以构成欺诈。所以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孕妇禁忌岗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合孕妇的工种和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孕妇。
如女员工入职企业以其“隐孕”构成欺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企业的做法和招聘员工时拒绝录用妇女无异。老板们肯定有些犯难了,那以后该怎么规避风险呢?
老板们要怎么规避风险女性的工作能力和耐力方面是不比男性差的,在招聘时企业不能对性别有歧视。
再次要明确岗位是否属于孕妇禁忌的岗位,是否不适合孕妇的岗位。如果属于这类情况,企业就要提前告知女性应聘者,在已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入职资料填写故意隐瞒,自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那岗位没有不适合孕妇的情况下,有没有好的方法呢?
咱们可以让所有的员工入职前提交一份体检报告,但是不得因此违反法律法规。
写在最后,小美之所以隐瞒真相,相信也是担心说出实情公司就不会录用自己了,而每个成年人的世界都是不容易的,也许有难言之隐。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企业不应该对孕妇有所歧视。当然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我们可以提前告知岗位性质和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体检报告,毕竟如果大家都和小美一样,刚入职没有为公司贡献就去生孩子了,让企业也会受到损失。
全力以赴,未来很酷。我是橙果,关注我一起在职场努力向前,成长可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