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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足球落幕欠薪纠纷频现 中超俱乐部须有约必

来源:徐梅南方人物周刊

3月15日,8名员工正式委托律师起诉由苏宁控股的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欠薪。“金元足球”落幕,无力为继的俱乐部亟需处理欠薪和合同违约赔付问题,重金引入的外援、外教的薪资和解约赔偿金在巨额债务中占比甚大。中国俱乐部“重视国际规则理解与运用,熟练、妥当处理国际规则与中国法衔接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文/本刊记者徐梅 发自北京

编辑/黄剑 hj2000@163.com

尽管中国足协尚未正式公布2021赛季三级联赛准入名单,但已于2月28日发布“停止运营”公告的江苏苏宁足球俱乐部和已经开始清偿欠薪的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原天津泰达)退出中超联赛几无悬念。

2020年5月,资金无着的天津天海俱乐部在艰难保级后,无奈主动退出中超。不到一年间,三家俱乐部退出中国顶级足球联赛,被视为又一轮“金元足球”的落幕。

“金元足球”顾名思义是以大量金钱,引进众多知名外籍教练与外籍球员,短期内快速推动提升联赛竞技观赏水平。2014 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以下简称 46 号文)的发布,得到市场的迅速回应,大量资本涌入体育产业,投资者“天价”引进赛事版权、大手笔收购海外体育资产。作为第一运动的足球得到更多资本青睐,在资本的加持下,众多国外球星和名帅与中国俱乐部签约,中超也由此开启了新一轮“金元时代”、“名帅时代”。

职业足球的发展离不开巨量资金,“金元”以及资本并不是坏东西,只是光有“金元”未必能在短期内打造出一个健康的联赛。天津天海的前身是天津权健,老板曾经豪言要花21亿元买下梅西。

曾经风光无限的PPTV“三年50亿”买下英超版权、 体奥动力“五年80亿”购买中超版权,均在合约期尚未过半时便不得不以解约、诉讼应对市场之变。

疫情对体育产业的影响直接且显著,但只是泡沫破灭的催化剂。持续的疫情将中国足球俱乐部普遍存在的运营模式落后、盈利能力羸弱的问题暴露无遗。江苏苏宁俱乐部从夺得上赛季中超冠军到宣布停运仅仅相隔三个月,天津泰达则是一支拥有23年历史的老牌儿足球俱乐部。

“金元足球”时代落幕,无力为继的俱乐部则亟需处理欠薪和合同违约赔付问题。据悉,天津津门虎俱乐部要处理的债务高达9亿元,而此前零元转让未果的江苏苏宁,累计债务已达5亿元。重金引入的外援、外教的薪资和解约赔偿金在巨额债务中占比甚大。

蔡果是一名专注国际法与体育法的职业律师,在国际足联(FIFA)、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以及中国法院均代理过涉外足球案件。针对近年中国足球俱乐部作为雇主频频被诉至FIFA或CAS,并且多数情况下被判败诉的情况,她表示中国俱乐部“重视国际规则理解与运用,熟练、妥当处理国际规则与中国法衔接问题,已是刻不容缓”。

她特别提醒,在营运艰难时,俱乐部须更加谨慎积极地处理涉外合同争议,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避免陷入更大被动。

中国足球俱乐部为什么败诉率高?

P:“金元足球”时代俱乐部财大气粗,外援、外教的欠薪或解约纠纷却呈上升趋势,中国足球俱乐部作为雇主频频被诉至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主要原因有哪些?

C:国际足联原则上对任何涉外足球类争议具备管辖权,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所有FIFA裁定具备“上诉”管辖及终局裁判权。

FIFA对涉外球员或教练欠薪、解约争议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FIFA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简称RSTP)》第22条;CAS管辖权的依据是《FIFA章程》 第57-58条。每一个国家足球协会以及在协会注册、参与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均必须遵守上述FIFA、CAS规定。

FIFA与CAS规则体系及案例法对待欠薪或违法解约问题非常严厉,并且倾向保护雇员。外籍球员与教练的法律意识较强,往往会请专业顾问帮助他们审阅合同、为他们在异国工作的每一步(比如处理纠纷等)提供辅导,法律顾问在帮他们谈判、审阅合同时,会留心条款,确保FIFA的管辖。FIFA管辖权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才能被国内法院或国内仲裁机构排除,对涉外足球合同条款的严谨度要求相当高。

由于中国当事人在足球合同谈判和撰写方面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对规则不够了解,并且也欠缺延请足球法专业人士提供支持的习惯,往往在合同谈判和条款撰写阶段即陷入下风而不自知。

近年来受俱乐部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波动及疫情影响,不少中国俱乐部越来越难以持续“供养”昂贵的知名外援和外教,欠薪和提前解约的情形增多;若协商解决未果,外方会毫不犹豫诉至FIFA,由此FIFA与CAS涉中方当事人的争议在近年(尤其是疫情后)呈上升趋势,且主要是足球类争议。

P:FIFA于2020年作出的三起有关中国俱乐部与外教的解约争议裁定均判中方败诉,除需向外教补足拖欠的薪资外,还应赔偿外教合同剩余期限薪酬,分别达到380万欧元、613万欧元以及912万欧元,均为税后金额,外加年利率5%的利息。中国足球俱乐部在FIFA或CAS程序中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C:一言以蔽之是中方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对规则不够了解。在与外籍球员、教练的合同谈判、撰写阶段,中方当事人往往不够重视,认为没有法务或律师参与的必要;或者即使有专业人士参与,也往往是负责处理企业、俱乐部常规(比如民商事)法律事务的顾问,或律师“兼带”审阅足球合同。没有熟知FIFA规则专业人士的参与,中国俱乐部签订的涉外足球合同文本往往不够严谨,俱乐部同意签署的,认为能保障己方权利、限制不利后果赔偿责任的条款多被FIFA和CAS认定为无效。即使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院、中国法律,细节上稍不注意,FIFA将无视上述约定,行使管辖权并适用FIFA规则与瑞士法律。

FIFA规则和瑞士法律对雇主要求很高,除非球员或教练有非常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才可以提前解约;并且赔偿标准也很高,原则上提前解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合同剩余期限对应的全部薪水。这都是中方当事人不够熟悉的规则和风险。在中国,雇主即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向雇员赔偿的标准也很低。习惯了较低解约成本的中国雇主可能在对待涉外足球合同时也同样随意,然而一旦被诉至国际层面,高昂的判罚(或解约费用)无疑会给涉诉中国俱乐部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有约必守”才能规避更大被动

P:球员、教练的高薪及高额违约金有可能使得一家知名俱乐部沦为无人接手的负资产,对于正在处理或者有可能要面对人员解散的俱乐部,你有什么建议?

‍‍‍‍‍‍‍‍‍‍‍‍‍‍‍‍‍‍‍‍‍‍C:首先,应当尽快确定俱乐部的状态——是解散还是暂时停运,择日重新运营?这些问题都应当与受到影响的球员、教练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积极、透明的沟通。俱乐部是否确定解散,会给球员和教练造成直接影响,比如是否能以自由身份加入其他俱乐部。

这个问题对于非一线球员尤为重要,因为他们不似有名气的球员不愁下家。例如,此前由于江苏苏宁俱乐部的运营状态不确定,意大利前锋埃德尔(Eder Martins)未能及时取得解约证明,错过了意大利的转会窗口。

如果俱乐部确定解散,也许现实中很难给予球员、教练合乎标准的金钱赔偿,但至少应当作出最大努力,并且让受影响的球员、教练看见此等努力;相比偿清欠薪,俱乐部能做到的至少是为球员、教练寻找下家提供方便以及力所能及的帮助。

另外,就外籍球员、教练而言,江苏苏宁俱乐部若没有及时确定解散并处理好善后,特别是如果没有将俱乐部解散的消息及时通报FIFA 和CAS,将会面临一系列诉讼风险。天津天海俱乐部早在2019-2020年赛季初已无以为继,但直到2020年5月才正式宣布解散,且直到现在,工商注册资料还显示“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存续。FIFA与CAS显然没有收到及时通知,CAS于2020年12月仍然就前主教练保罗·索萨(Paulo Sousa)团队五名教练(包括索萨)的欠薪争议作出一系列裁决,判令天津天海俱乐部赔偿总额近一亿元人民币(税后,外加5%年利率,直到付清为止)。只是,这些裁决现实中已无法执行。在FIFA体系内,中国足协承担着监督CAS裁决执行的职责。天津天海事实上已退出中国足球、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建议主管部门与FIFA、CAS及时沟通。

P:我注意到你特别强调要重视与外教、外援解约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我们经常听到“下课”一说,战绩不佳换帅辞将似乎是司空见惯的,这个过程俱乐部当如何遵循“正当程序”,以免引发纠纷?

C:其实我认为是否“正当”,以同理心和人之常情判断,一般会得出和FIFA、CAS相去不远的结论。

产生争议后,中国俱乐部的处理方式容易将己方置于不利境地。从过去的案件可看出,涉案中国俱乐部缺乏纠纷处理的内部流程:例如,突然解约,缺乏前期磋商;以球员或教练有违规或违约行为作为解约理由,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相关球员或教练进行了警告、训诫,以及提供改正机会;或者即使俱乐部与球员或教练有过沟通,但缺乏书面记录的习惯,在法律程序中无法提供证明。因此,中国俱乐部的解约程序很难通过国际层面的审查,容易被认定为缺乏正当程序。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解约在国际层面会被认定为违法解约。

足球行业有其特殊性,征战世界各国的职业足球教练是知晓其职业风险的。可以说,教练能接受“下课”的事实,但前提是受到尊重、收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体面离开。提前解约需要给予教练合理补偿,因为“下课”后距离找到下一份称心教职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再有名的教练也可能长时间赋闲在家。此外,体育行业,包括足球行业的从业者相比其他行业的从业者有更强的尊严需求。例如,某教练因为提前被“下课”失去了带领国家队参加世界杯或奥运会的机会,对他造成的精神打击是很严重的;某个教练以一线队主教练身份受聘,却因种种原因被边缘化、“架空”,也会造成精神痛苦。

未经通知直接解约,甚至是外籍教练签证到期前三天才正式收到解约通知,在足球领域是很难被原谅的做法。一旦有这类情形,与教练、球员和平解约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如果被诉至FIFA、CAS,此类案情会给予裁判者非常糟糕的第一印象,无论怎样从法律层面辩驳,胜诉几率都非常渺茫。

从俱乐部和球员教练双方的利益考虑,建议俱乐部遵循互相尊重的大原则,以和解方式与相关人士协商解约,并支付其能接受的经济补偿,寻求谅解。协商解约支出的成本远远低于最后被FIFA、CAS判罚的成本,且能节省不菲的诉讼支出、律师费等。

P:在合同文本上,有哪些具体的案例教训?

C:从FIFA、CAS公布的案例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非常多。总的说来,FIFA、CAS的管辖权非常大,如果合同条款里有一丝瑕疵,管辖权就会出中国;一旦管辖权出了中国,FIFA规则和瑞士法适用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对雇主的要求更高,赔偿的金额也比中国标准高了很多。因此,从管控涉外足球争议风险的角度,相关合同一定要咨询熟悉足球规则的专业人士;更理想的模式是,足球法专业人士一开始就参与到这类合同的谈判、撰写过程中,并持续跟进该合同的履行及纠纷解决情况。

只要是涉外体育争议,就必须做好由国际组织(FIFA/CAS)管辖、由外籍人士裁判的准备。由于中国俱乐部的合同多以中文拟定,而与英文、法文相比,中文存在天然的模糊性:双关语、无具体含义的语气助词相当常见。然而,如将这些双关语或助词译为英文,并由不识中文的外国裁判者审查,它们的意义将被深究,且通常会被认为语义模糊,并作不利于中国当事人的解释。

在一起诉至CAS的足球案例中,相关条款为“双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中文语境中理解,该条款对中国法院的选择十分明确,意译为英文应为“shall”(必须)。然而,在该案的CAS阶段,申请人(外籍教练)认为“可”字应直译为“could”(可以);同为外籍的仲裁员也对“可”字译为“could”进行了深究,倾向于认为该条款未能充分体现对中国法院的“必须”选择。

由此可见,在足球争议解决领域,国内国际层面的管辖权博弈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一字之差,即可能导致管辖层面、适用法律乃至赔偿责任的巨大不同。因此,建议直接以英文和英美法系思维起草涉外籍教练、球员合同,注重文本精确性,中文作为翻译参考;中英文本不一致之处,以英文为准。

P:俱乐部在拟定合同时,会竭力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但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依然会被判无效,这里面的法律精神是什么?

C:其实就是之前反复强调的“互相尊重”、公平原则、程序正义以及FIFA致力在全球统一推行的“合同稳定性”。

FIFA与CAS尤其“痛恨”雇主滥用其支配地位,把教练、球员逼到“不得不主动解约”境地的行为。雇主可能认为是教练、球员自己提出的解约,因此无需负任何赔偿责任。但如果案情显示雇主为了让教练、球员离开,比如,让一名一线队员长期不合理坐冷板凳,或者架空还在位的主教练,这类行为将被惩罚,甚至还可能在裁决书中被指责。另外,合同中如果有条款或明示或隐晦地赋予雇主各类单方面权利,比如约定雇主可以随时解除教练或球员合同而不用承担责任,而反之则教练、球员需要赔付雇主天价违约金,FIFA与CAS将认定这类不公平不对等条款无效。再是表面“滴水不漏”的合同,如果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FIFA或者CAS总是能想方设法找到理由宣告其无效。

P:我们也留意到一则新闻,一家俱乐部为避免涉外合同纠纷,及时支付外教和外援的薪资,却拖欠本土球员工资奖金,并且要求球员降薪,重新签订合同,中国球员是否也可以向FIFA和CAS提起诉讼?

C:由于FIFA对中国球员和教练的合同纠纷(不涉外)不具备管辖权,因此中国球员、教练的解约或欠薪纠纷,按目前通行的机制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于这个机构的名称是“仲裁”,且《中国足协章程》与中国球员、教练的标准合同里都提及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一裁终局”,不少从业者和法院都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就中国教练和球员作出的决定,是能够排除人民法院、FIFA及CAS管辖的终局裁定。

许多面临解散的俱乐部的球员、教练申诉欠薪时,确实也遇到“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三不管”的情形。此前大连超越俱乐部、沈阳东进俱乐部以及现在的辽足球员讨薪案,都是典型的“三不管”案例。

根据FIFA与中国足协章程,在某些情况下中国球员、教练员是可以向CAS申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决定的。但这条路径还没有先例,且真上诉的话也会产生不菲的成本。

无论是俱乐部还是裁判者,对待国内外争议一视同仁,统一标准,才可能形成“有约必守”、“正当程序”的良好习惯,更加适应涉外足球争议的正确处理方式。否则,在处理国内合同时习惯了滥用雇主强势地位以及形成思维惯性,在面临涉外合同时不可能有改善,中国俱乐部被判败诉并赔偿巨额违约金(甚至面临纪律处罚)的教训将一再重演。

中国足球的困境都怪金元足球吗?

P:现在很多讨论把中国足球的困境都归因为“金元足球”的浮躁,你觉得“金元足球”或者疫情压力是主要原因吗?

C:运营不够专业化、职业化、盈利能力多靠母公司输血、抗风险能力弱、在涉外足球争议中败诉率高赔偿金额大等问题显然不是疫情和所谓“金元足球”造成的。

以面临解散的俱乐部为例,所负债务大部分是球员和教练的欠薪,其中又有大部分为外援、外教的解约费用,或被判赔的违约金。这就回到了此前提及的从业者、参与者法治意识缺失、对国际足球规则概念淡漠,从而造成局面被动、平添无谓损失的问题。因此,我认为不仅应该诚实地面对中国足球市场真实的体量、消费水平,并由市场和管理机关双管齐下作相应调整(如设立工资帽等),还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足球治理机制,并重视法律、足球规则在俱乐部和联赛管理中的作用。

P:李宁近期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体育最大的价值不是几块金牌,国门初开时中国体育是较早与国际体系接入的,“最大的价值是规则意识”,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具有天然的国际性,中国体育界应如何从“金元足球”时代的浮躁与被动局面中吸取教训?

C:我认为李宁先生的见解很深刻。与中国第一次参加奥运会时相比,金牌的意义早已不再只是增强国民自信。体育的角色正在从早年单一的政治意义转变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新角色”促成了中外体育近年来频繁的交流。不同文化碰撞、国内外规则脱节,产生争议是必然的。在此过程中,中方显示出的不适应以及在各类涉外体育争议中较高的败诉率,表明我国体育自治的成熟度与国际层面有差距,应正视我国本土制度建设(如体育仲裁制度的缺失)的必要性。传统上较为封闭的“体育圈”应当承认时代对体育的定位、要求已经发生巨改变,继续用“金牌至上”时代的思路管理体育、进行国际交流,再也行不通。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提升中国体育国际影响力”战略任务。“国际影响力”认可的是对国际规则的熟悉运用、严格遵守规则的良好口碑;最终,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并拥有说服他国、影响规则的能力,这才是真正的国际体育话语权。

体育天然具有很强的跨国属性与规则属性,因此往往是考查管理者水平的极佳平台。我国体育目前遇到的问题,根源应该是还没有完全转变对体育的定位,从而导致对规则的漠视,也缺乏学习国际规则的动力。当管理者深刻地理解了体育对我国现阶段的意义,同时媒体、学术界、实务界共同普及相关观念,形成社会的大氛围,本次对谈里提到的许多问题才有可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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