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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红网时刻12月12日讯 (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何伦波 李果)12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按照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判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原告郭某获伤残赔偿金近7万余元。这是自12月9日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开展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以来,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20时30分许,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永兴县便江街道办银都大道橙乡路誉诚桃源路段与相对方驶来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人许某文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邓某(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文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郭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闭合性横性骨折、鼻骨骨折等。今年7月,经鉴定,郭某双下肢长度相差3.0cm,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许某文所驾驶的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原告郭某发生事故时系永兴某学校中学生。原告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为其垫付2000元,另一伤者邓某所受损失约40万元。

法院认定,郭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十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从12月9日起,郴州市两级法院需按照要求,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郭某的案子成为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判决的第一例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案。

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

“以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该案主审法官曹世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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