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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为何反遭恶评?

  保护救人者——当他们是或不是医生

  文/张田勘

  发于2020.9.07总第963期《中国新闻周刊》

  近日,一则“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后痛哭”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在湖南常德火车站,一名男子突然倒地,两名女医学生看到后立即上前急救,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整个过程持续近20分钟,直到救护车到达现场前,两人一直没有放弃。

 

  遗憾的是,该男子最终抢救无效离世。这个结果令两名医学生遗憾和伤心不已,离开现场时还不停地抹泪,这一幕也被火车站的公共视频拍了下来。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两名医学生不仅没有受到表扬,反而遭到一些网友的恶搞吐槽:“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名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

  对此,两名女生曾通过学校回应:(感到)有点受伤,不想纠结此事。她们所在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则旗帜鲜明地表示,两名学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医学生誓言,拟于新生开学典礼上授予其校长特别奖。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恶搞医学生救人的吐槽竟然获得了6.1万点赞,也许其中一些人是无意识地为了恶搞而恶搞,以背离主流价值观和人类的普遍道德感来取乐和获得关注,但另一些人真的就是三观“跑偏”,美丑不分,善恶不辨。

  《民法典》里的“好人法”

  “人溺援之以手”历来就是中国人推崇的公共伦理和价值观,“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也是全人类尊崇的伦理。遗憾的是,救人的结果总有两面,一种是救活,另一种是因种种原因而难以救活。即便没能救活病人,无论如何都不应受到嘲笑,也不应当受到追究。而后者更是在现代社会借助文化智慧和理性的认知,由法律予以了确认——这就是“好撒玛利亚人法”。

  《圣经·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节的一个故事是,一名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所以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

  在这个故事的基础上,欧美国家制定了《好撒马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规定给自愿向伤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是使见义勇为者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施以帮助和救援。

  在中国,也有被称为“好人法”的类似的法律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法之外,中国各个城市也颁布了当地的“好人法”,如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可以看到,“好人法”也是有一些条件规范的。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二是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这种救助是无偿的;三是在病症或伤害事前不存在“照应提供”关系(如父母与孩子或医生与患者关系)。

  第三个条件就是明确,现场的急救不是专业救助行为,即医生与前去就诊的患者已经达成的医患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本身就决定了医生必须救治患者,所以不属于“好人法”的范畴。

  谁来保护医生“超范围”

  一些人认为,医生不在自己供职的医院抢救病人是违法,是超范围执业。而且,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和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医院以外的地方急救,也属于违法,因此指责这些人是多此一举,或者是好心做坏事,当然要受到舆论指责,甚至法律惩处。

  2019年3月17日,从贵阳开往北海的D3563次列车上有名旅客突发疾病,紧急状况下,正在列车上的女医生陈瑞及时伸出援手救治。但随后列车工作人员要求陈瑞医生出示其医师证,并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这件事告诉我们,即便医生在不是自己供职的医院内急救病人,也是有风险的。

  现在,一些网友恶搞两位医学生,称她们没有行医资格证,所以病人家属起诉她们。这个恶搞的前一部分是事实,两名女医学生都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的研究生,既无医师资格,又无从业证明。但是,放到“好人法”来审视就很简单,正因为她们没有行医资格,属于普通人,所以完全符合“好人法”的规定,在紧急现场救护若对患者造成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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