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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被指性侵养女 法官:通过证据分析少女是否

新京报讯 山东杰瑞集团前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一事引发关注。有涉未成年人案件多年审判经验的朝阳法院法官张妍表示,要通过证据客观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自愿”,四部门对包括养父母、教师等这些“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有明确的司法意见,即“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新京报此前报道,4月8日,有媒体对外发布一条时常6分多钟的短片,女孩小可(化名)自述“被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性侵”。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回应称,该案曾经立案,2019年4月6日被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后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

张妍介绍,在此前的审判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熟人作案”的情况占比较高,猥亵行为较多。此类案件因两个人的关系比较特殊,具有隐蔽性较强的特点,很多案发都是已经持续了一定时间,并且有过多次的行为。

按照刑法的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其发生的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审判中,主要考量的是主观上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结合双方的关系、平时交往的情况、发生性关系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相关证据客观分析被害人是否自愿,而不仅仅靠当事人双方陈述来判断。”张妍介绍,判断女性是否自愿,要分析未成年人为何报案?被害人本身情况如何?侵害发生前后被害人行为上有没有异常?精神上有没有异常情况?这些都可以反映一些问题。其次,与14岁以上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有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张妍进一步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相比较成年人,其自我保护能力、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是比较弱的,他们对于事件后果的严重性,自己所受的伤害,在分析判断上有一些欠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去教育孩子如何保护自己,遇到受到侵害问题如何处理。

(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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