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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撬门,没想到业主在家,被打成轻伤,小偷

他要索赔,不是他家属说了算,法律说了算,去年桂林发生的小偷店主家里偷东西,被店主抓住,最后因为中途心脏病复发,死了,家属要求索赔81万,结果呢?桂林象山区检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诉。

也就是说,最后啥事情都没了,同样在桂林,2016年发生了一起男子追小偷,导致小偷骑车逃跑过程中,撞上树死亡,家属要求赔偿,事情闹的沸沸扬扬,最后,法院果断驳回家属各种请求(下内容)。

小偷撬门,没想到业主在家,被打成轻伤,小偷

两个案例说明,小偷违法行为,最后死亡或者是受伤,只要实施者不是主观犯罪行为(如抓住小偷将其打死),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2016年11月22日,桂林养殖户王庆在外出办事时,发现有两男子有偷狗嫌疑,于是急忙驾车追赶,结果在追赶途中对方的摩托车撞树上,导致1死1伤。事后王庆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拘,200多户当地村民还联名写了请愿书为王庆求情。2016年12月6日,临桂检察院经过详细审查,对王庆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临桂警方依法对王庆取保候审。王庆被释放后,死者家属不服,选择起诉王庆和另一名偷狗嫌疑人徐某并索赔34.8万余元。广西桂林临桂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死者家属要求王庆和徐某共同赔偿的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死者家属侯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6523元,由死者家属负担。”

桂林两个案例,可以套用提问之人,事情非常相似,小偷进入居民家里偷东西,被业主发现,期间应该是双方发生争执和撕扯,业主将对方打伤,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可以这样理解,小偷错误在小,偷东西,业主发现,毫无疑问,抓住,期间发生互相撕扯和殴打,比较正常,在这样的情况下,业主失手将对方打伤,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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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符合正当防卫定义: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偷东西,业主制止,就是为了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在这个过程中,导致侵害人小偷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赔偿,我想,即便小偷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他们的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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