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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傲慢的资本,还是低头的企业?


对赌协议:是傲慢的资本,还是低头的企业?

简单来说,对赌协议就是一种风险保障。

投资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赚取超高额利润。

为实现这个目标,投资人通常会要求签订对赌协议,为目标公司管理层设定业绩增长目标或者其他目标,如在限定时间内上市等。近期赴港上市的小米,全力争取上市的原因或有其对赌协议的胁迫。


对赌协议一般模式为:

私募基金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或控制管理层的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视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相应浮动。

如果私募基金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双方约定的业绩指标实现,则相应提高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比例;反之,如果约定的业绩没有实现,则私募基金的股权比例相应提高。

当然,在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对赌协议形式,如追加投资、回购股权等。


对赌协议:是傲慢的资本,还是低头的企业?


在私募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赌局中,我们看到了许多企业的成败:

蒙牛企业在私募基金的助推下实现了超常规发展,真正实现了双赢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腾讯冒险对赌,所幸一举成功

融资方:腾讯

投资方:高盛

签订时间:2009

主要内容:当时马化腾并不看好腾讯股价,于是卖出一份看涨期权,收取期权费。两年后如果股价低于67港元,马化腾就可获得对方的期权费;如果股价高于67港元,马化腾就必须以67港元的价格将腾讯股票卖给对方。


永乐电器未能实现业绩增长目标,以至于被竞争对手国美电器收购

融资方:中国永乐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

签订时间:2005

主要内容: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下同),外资方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等于,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4.1%


太子奶对赌失败后创始人丧失股权、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企业被托管以至于破产重整的惨状


……


因此,企业在引进投资的时候,如果需要签订对赌协议,对于设定业绩指标要十分慎重。

曾经有一个私募基金在2007年底以4.2倍的溢价投资了一家铝业公司,这家公司预计2008年利润可达1.2亿元,因此,在对赌协议中“保守”的将利润目标设定为9200万元。大家可想而知,该公司并没有实现目标利润,而且最终实现的利润甚至远远超出了大家的想象——1200万元!

该结果虽然与金融危机密不可分,但是也警示了我们,在设定目标的时候要足够保守,而不能为了引进私募基金或者为了抬高私募基金投资溢价而无视风险的存在。


对赌协议:是傲慢的资本,还是低头的企业?


在整体商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盲目设定盈利目标,在对赌失败后毁约或者挑战对赌协议的也大有人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已经明确,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依法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对赌,也不必然无效,仍需具体分析。


因此,能否正确面对对赌失败的结果既考验企业家能否尊重契约、尊重法律,也是企业家诚信的试金石。对于已经签订对赌协议或者急于融资不得不签类似协议的企业,应该有效控制这类协议的“魔性”。

首先要注意推敲对方的风险规避条款。当事人在引入对赌协议时,需要有效估计企业真实的增长潜力,并充分了解博弈对手的经营管理能力。在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注意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一些合同细节也要特别注意,比如设立“保底条款”。通常情况下,对赌协议会有类似“每相差100万元利润,PE(这里指市盈率,即股权价格)下降一倍”的条款,如果没有保底条款,即使企业经营不错,PE值(市盈率)也可能降为0。所以在很多细节上要考虑对赌双方是否公平。

对于准备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建议合理设置对赌筹码;确定恰当的期权行权价格。对于融资企业来说,设定对赌筹码时,不能只看到赢得筹码获得的丰厚收益,更要考虑输掉筹码是否在自己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内。而对于那些已经签订对赌协议的企业,则可以在出现不利局面时,申请调整对赌协议,使之更加公平。企业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比如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

总的来说,慎对对赌协议!


1.对赌就是一种有条件的给予;

2.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单向对赌,就是只对一方有约束条件,还有双向对赌,就是对双方都有约束条件;

3.从目标上来看,一般分为对财务业绩的对赌、对非财务业绩的对赌、上市时间的对赌和企业行为的对赌这四种,其中财务业绩和上市时间是对赌标的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最近虎哥开始了两年在北大国发院EMBA商学院的学习之旅,由于课程内容实在是物超所值,于是我就想让优选金融的同事们一起来跟着学习,但学习本身就是一个特别反人性的事,何况是高强度、持续性的学习,何必自寻烦恼?于是我又颁布了这样一个公告:学习自愿参加,但是每人要交1万元,两年的课程和我一起坚持下来的,全额返还,坚持不下来的,不予退还。这是什么行为,这就是一个对赌,一种有条件的给予。


一、对赌是一种约束


很多人不理解虎哥为什么这么做,就如同在小鸟眼中,鹰飞得那么高,肯定是有毛病!在虎哥看来,虽然我们有近300位同事,这些人也都打着优选的标签,但是,其中不少人只是在陪太子读书,而和虎哥一样有成功的决绝与信念的,值得虎哥用心去培养的,也就20%到30%的比例,我通过这种方式,自然就筛选出了愿意学习,重视知识的人。学习不是打游戏,学习本身也不是一件快乐的事,需要外部力量的约束,对赌就是约束的一种方式。


二、对赌是一种激励


几年前,为了鼓励我的同事们考从业资格,我就采取过对赌的形式来激励他们:如果你考过1门,我就给你1000元奖励,如果你没有考过,你就要给我500元。大家一看,还有这么好的事,既能学到知识还能获得奖励,于是学习的热情空前高涨,对赌就是激励的一种方式,不过那一次对赌,你们的虎哥我挣了4万多块。


对赌,在我们生活中非常常见,同时,也被广泛地运用在股权投融资、兼并收购等资本运作领域。中国的股权投资市场,尤其是早期的股权投资市场,对赌的情况相当普遍,可是随着这两年私募机构的蓬勃发展,产能出现过剩,企业的议价能力有所削弱,对赌协议的占比也就有所下降了,但仍有超过60%的项目若隐若现地存在各种的花样对赌。


三、股权投资中对赌的原因


对于企业来说,对赌是给投资方喂下的一颗“安定丸”,有助于争取到更多的投资金额。你对自己的企业都没有信心,谁敢来投你?那你既然有信心,你又为什么不敢对赌呢?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创业型公司和处于高速发展期的企业,对自己的未来信心爆棚,如果企业说明年增长会达到20%,其实是没有人要求你对赌的,但企业如果说明年能够翻一倍,甚至翻两倍,而且现在就要按明年这个价格来融资、定价,你说投资者怎么办?只能要求对赌!对赌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另外,企业在融资的时候,为了高估值,拿到更多的钱,往往把自身说得天花乱坠。尽管投资人也要做尽调,但是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仍然是存在的,投资方怎么可能在一个月甚至是更短的时间内,就把已经成立数年甚至十几年的企业了解得十分透彻?这个时候,投资方就有很多疑虑,疑虑企业所说的情况是否是真的,当企业和投资方在估值价格等核心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对赌就成了最好的调和剂。


四、股权投资中对赌的方式


这部分可能偏理论一些,但是你还不得不用心听。对赌,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单向对赌,就是只对一方有约束条件,还有双向对赌,就是对双方都有约束条件。比如2003年蒙牛和摩根士丹利这一群机构有个对赌协议:2003年到2006年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能低于50%,如果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给摩根士丹利6000万到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反,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相应的股份奖励蒙牛的管理层。2004年6月份,蒙牛的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的目标,为此蒙牛乳业的管理层得到的股份奖励高达数十亿元。


对赌,从目标上来看,一般分为对财务业绩的对赌、对非财务业绩的对赌、上市时间的对赌和企业行为的对赌这四种,其中财务业绩和上市时间是对赌标的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到了对赌约定执行的期限,如果企业没有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指标或者是上市时间,那么企业需要对投资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形式通常有现金补偿、股份补偿,股份回购等等。


除了常规的补偿条款,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和企业之间还会有很多特殊权利的约定,比如说:股权转让的限制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共同售股权、强卖权、一票否决权、董事会条款、防稀释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等,这都属于对赌的手段和内容。你说的这些专业名词我们都听不懂诶,不要怕,虎哥用通俗的语言给你们一一解释。


转让限制权:

是专门用来约束大股东的,通俗地说就是当达到双方约定的对赌条件时,大股东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否则,就不能对持有股份减持或者变现,先跑了。


优先分红权:

就是说每年企业的净利润要优先于其他股东,这里主要是指创始股东或者管理层,先分给这些股权投资机构。


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这里主要指创始股东或者管理层,分配到公司的剩余财产。


共同售股权:

就是公司的原股东一般是指大股东,要向第三方出售其股份时,这些投资机构要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独自向第三方出售他的股权。


强卖权(领售权):

投资机构如果想卖掉这个公司,或者有人愿意来收购这家公司时,原有的股东不管是什么股东,大股东也好,创始股东也好管理层也好,如果不愿意,这个时候,投资机构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这个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因为《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有一份表决权,也就是所谓的“同股同权”。

大佬喜欢签主要是因为可以保证大佬的权益,特别是投资方大佬的权益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调整条款包括: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若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指标低于承诺的经营指标,则控股股东应当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现金=(1-年度实际经营指标÷年度保证经营指标)×投资方的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方持有股权期间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2、回购请求权(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标的公司的业绩达不到约定的要求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以实现退出;也可以约定溢价购买,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如果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该条款,则触发回购义务时将涉及减少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操作程序较为复杂,不建议采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条款是签署方处分其各自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投资方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对赌条款则涉及处分标的公司的财产,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股权不稳定和潜在争议,因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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